江苏:125%载荷试验未到现场 电梯检测公司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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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因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被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5000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6〕473号,处罚日期 2026-08-31)。值得注意的是,涉事的 4 名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均不予处罚。案件要点整理如下:

⚠️ 核心违法事实
2026年1月30日,维保单位对 5 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 125% 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该维保单位不具备电梯检验检测资质,也无所属持证检测人员,由维保人员将试验视频发至微信群。
检测人员 仅凭这段视频做了"资料检查",未到试验现场进行实物检查和试验,随后回填不符合项、提交审核并于当日通过,次日由批准人员批准报告。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 案情时间线

时间事项
2026-01-17对舜泰投资使用的 5 台电梯开展自行检测,备忘录载明不符合项:第 A1.3.12* 项,轿厢内装载 125% 额定载重量的载荷试验时间不符合
2026-01-30维保单位(无检测资质)自行开展 125% 制动试验,把视频发到微信群;检测人员看视频代替现场检查
2026-01-30回填不符合项后提交审核,当日审核通过
2026-01-31批准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告

🔍 另查明
省特检院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检测视频,出具了 3 份《电梯检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 1 份补充说明,载明:
A1.3.12 125% 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影像记录未见;
A1.2.3.4 门旁路装置、A1.2.7.8 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A1.3.1 应急救援试验等项目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要求。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 处罚结果与依据

罚款 15000 元(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人员 CXX、GXX,审核人员 SXX,批准人员 WXX(技术负责人)均不予处罚。四人均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6〕473号)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 给检测同行的三点提醒
125% 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必须到现场做实物试验,影像记录要留全,不能凭他人转发的视频出具结论;
② 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项,不能靠"资料检查"闭环——本项目正是回填后一路审核、批准通过,最终被认定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
③ 审核、批准环节是独立责任节点,本案虽未处罚个人,但一旦造成后果,签字链条上的人都难以脱责。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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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2026年9月11日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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