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示警作用,帮助企业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自查能力,现分享本期 5 个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典型案例——涉及检验检测、叉车使用、电梯维保、气瓶充装、主体责任落实五个方向,均来自龙江市场监管部门公开通报。
案例一 安全阀校验报告查无记录:机构与责任人「一案双罚」
齐齐哈尔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情简介:2026 年 7 月 7 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位于大庆市的核准地址出具的编号分别为 E1710、E1626 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人员均为赵某,校验日期分别为 2026 年 7 月 4 日和 2026 年 6 月 30 日,两份安全阀校验报告均无对应的安全阀校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作出行政处罚。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警示:检验检测报告是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运行的重要凭证,检验检测机构只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才能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有效。本案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一案双罚」,不仅警示该机构工作人员「安全无小事」,更是警示检验检测行业要恪守职业规范,严格按标准开展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信,真正发挥技术把关作用。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二 两台叉车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
牡丹江穆棱市某公司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情简介:2026 年 6 月 10 日,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台叉车无法提供叉车首次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当事人承认本单位叉车未经检验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停止违法作业,联系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主动消除隐患,未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警示:本案中在工厂厂区内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必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摒弃麻痹松懈思想,从严从细做好叉车及各类特种设备全周期管理,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全力守住安全生产红线。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三 电梯维保「只刷卡不到场」:监控里没人进过轿厢
大庆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情简介:2026 年 7 月 17 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大庆市某小区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使用的 1 至 6 号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是大庆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在维护保养记录日期的时段内,未见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内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警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维保是保证电梯运行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本案通过查处维保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警示所有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对照维保计划、维保方案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每一项维保作业,真实、及时、规范做好维保记录,坚决杜绝虚假维保、漏保脱保、「以修代保」「纸上维保」等行业乱象,切实守住乘梯安全底线。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例四 气瓶充装:一人作业、检测仪关机、追溯系统无记录
大庆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10221.html
案情简介:2026 年 5 月 12 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大庆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一名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检查,且手持泄漏检测仪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开机。现场抽查该充装单位监控视频,发现 2026 年 5 月 11 日 13 时 25 分该充装单位的充装现场也只有一人进行充装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气瓶追溯系统内未见相关车辆的记录。该充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充装单位应当由持证的气瓶充装人员进行充装,并由检查人员在充装前后认真对所充装的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开展检查并作出记录。此项工作能够有效防范气瓶因本体及其附件泄漏、瓶身出现裂纹、腐蚀等缺陷可能引起的爆炸、着火等事故,不是可选择的程序性工作,相关人员也要按照规定配备齐全。此案也提醒所有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人员配备要求是保障安全的基本底线,要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法治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规范气瓶充装操作。
案例五 安全总监「挂名不履职」:单位与负责人一起被通报批评
伊春市金林区某公司 · 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案情简介:2026 年 3 月 19 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金林区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其主要负责人兼电梯安全总监涉嫌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兼电梯安全总监违反了该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组织培训、考核,确保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能让安全总监成为「挂名头衔」。本案通过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是墙上的摆设,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不是纸上的名单,培训考核不是走过场。必须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事。
五个案例的共同点
| 案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
| 一 | 安全阀校验报告无对应校验记录 | 安全法 52 条一款/93 条一款(二)项 机构 + 主管人员 + 直接责任人「一案双罚」 |
| 二 | 两台叉车未检验、未登记即使用 | 安全法 32 条一款/84 条(一)项 |
| 三 | 维保记录日期内未入场作业(虚假维保) | 安全法 45 条二款/88 条一款、二款 |
| 四 | 气瓶充装仅一人检查、泄漏检测仪关机、追溯无记录 | 安全法 49 条二款/85 条一款(一)项 |
| 五 | 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总监未履职 | 主体责任监管规定 75 条、81 条一款/84 条一款、二款 |
五个案例指向同一件事:制度、记录、人员,三者缺一不可。检验检测机构要管好报告与记录的一致性,使用单位要管好设备的检验状态,维保与充装单位要管好作业过程的真实性——监管部门的核查手段已经延伸到监控录像、追溯系统、检测仪开机状态这些过程证据上,只靠事后补记录越来越行不通。
以上内容整理自龙江市场监管部门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供行业参考。具体条文理解与适用,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现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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