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是在原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等基础上,整合优化形成的起重机械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新规程明确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要求,优化了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常用术语含义等,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起重机械有哪些?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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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钢丝绳、起重用短环链等是重要的起重机械起升零部件。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钢丝绳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01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www.tkydt.cn/2066.html
安全系数应当符合表A-1、表A-2、表A-3的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表A-4的规定,简易升降机驱动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8,
有防爆要求的起重机安全系数应当比表A-1要求的安全系数高一级;
表A-1、表A-2、表A-3、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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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钢丝绳曳引,应当满足在平层状态下保持吊笼从空载到装载至125%额定载荷的情况时不打滑;或者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应当不可能向上提升空载吊笼;
钢丝绳曳引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对重压在缓冲器上,曳引机应当不可能向上提升空载运载装置;在运载装置从空载到装载至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能够控制运载装置移动并且钢丝绳不打滑,即使停止运载装置时钢丝绳也不打滑;
非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卷筒驱动的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12,悬挂对重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6;非曳引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卷筒驱动的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8;曳引式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的悬挂钢丝绳,采用3 根或者3 根以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12,采用两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16;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8。
钢丝绳应当穿绕正确,在卷筒上能够按照顺序整齐排列;
钢丝绳绳端在卷筒上固定应当牢固、可靠,绳端固定装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用压板固定时,压板数量应当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并且具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固定强度不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0%(塔式起重机为100%);
用绳夹固定时,夹座应当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绳夹间距应当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绳夹数符合表A-5的要求,并且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当用钢材制造,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连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
施工升降机钢丝绳绳端连接(固定)的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0%;
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绳端固定装置,应当在承受3.5倍钢丝绳最大工作静拉力时不发生永久变形,其他方式的应当能够承受2.5倍。
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当不少于2圈(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应当不少于3圈);
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当搬运器或者载车板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当不少于2圈;当搬运器或者载车板处于最高工作位置时,卷筒上至少还留有1整圈的绕绳余量;卷筒上通常只允许卷绕单层钢丝绳,除非设有排绳装置,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卷绕正确;
钢丝绳缠绕系统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双吊点时应当采用四根钢丝绳的缠绕系统,单吊点时至少采用两根钢丝绳缠绕系统;缠绕系统的补偿装置应当装设限制器,当超过补偿范围时,限制器能够停止提升运动;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承受时,应当装设能够有效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当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除辅助机构外,不允许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钢丝绳缠绕系统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双吊点时应当采用四根钢丝绳的缠绕系统,单吊点时至少采用两根钢丝绳缠绕系统;缠绕系统的补偿装置应当装设限制器,当超过补偿范围时,限制器能够停止提升运动;
采用强制驱动方式的简易升降机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应当不小于8mm;
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用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应当不小于8mm;
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当有绳槽;多层缠绕的卷筒,应当采用排绳装置或者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多层卷绕的卷筒,应当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凸缘应当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高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 倍(塔式起重机则为2 倍);
塔式起重机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当配置防钢丝绳脱出卷筒的装置,该装置与卷筒侧板顶部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滑轮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者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应当不超过钢丝绳直径的0.5倍;
起重用短环链
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装设可靠的导链和防脱链装置;
链条在极限工作载荷作用下的静安全系数不小于4,链端固定装置极限工作载荷作用下的静安全系数不小于2;简易升降机起升用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货用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的悬挂链条,应当是钢制的带有平行链节的链条或者滚子链条;如果使用多根链条,则应当装设自动平衡悬挂链条张力的装置,当多根链条中的一根过分拉长或者破坏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停止运载装置的运行;传动链条及传动链轮齿弯曲强度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6;应当有措施防止链条脱离链轮和越出链轮齿。
起升用链条安全系数应当符合表A-4的规定;
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有防止链条在工作中发生爬链、跳链,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且平稳运转的措施(如张紧装置、防脱装置等);
链条和链条固定装置之间的连接(末端连接)在传输过程中应当至少能够承受所需要破断载荷的80%;
链轮的材质应当能够保证轮齿具有足够的耐磨性和强度,力学性能不宜低于45钢;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内容摘自: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编辑:Mandy Wong, LRW索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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