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经查,当事人与太仓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承担该小区内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对该小区33-1单元西电梯开展检验检测时,未对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在缓冲器顶面与对重撞板距离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的检查中未能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出具记录编号为JLATCO1A2400181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记录》,该记录中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和缓冲器试验项目对应检测结果均为“√”确认为合格,且记录的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当事人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8-2023)的要求检测并审核检验报告。 当事人及检测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余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源自特考一点通特考一点通-https://www.tkydt.cn/8560.html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2024年10月24日 09: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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